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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与深圳市集众创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4837号原告:某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佐阾虹湾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