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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于春雷、叶凤民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于春雷,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于春雷,男,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叶凤,女,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峰与于春雷、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嘎达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