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国峰与于春雷、叶凤民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峰,于春雷,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峰,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于春雷,男,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叶凤,女,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峰与于春雷、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嘎达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