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毕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毕先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026号原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帮特。被告:毕先华,女,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上海九洲世贸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毕先华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惠 蕙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