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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万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429号罪犯张万有,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作出(2000)吉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万有犯放火罪、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0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万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6年7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万有因村民郭万义向其索要欠款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放火之念,1999年4月30日晚10时许,将郭家瓦场一栋瓦房点燃,烧毁制瓦机一台;同年5月10日深夜,放火烧毁郭家瓦场另一栋瓦房及村民赵某某家木材,又至明城镇余庆屯,无故放火将该屯杨某某家玉米杆垛烧毁;同年5月16日深夜,张万有又到郭家瓦场,将郭家仓库点燃,又沿途无故放火将村民王某某等14户人家的柴草垛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价值折合人民币85600余元。1999年3月张万有以给买气球为名,将本屯幼女何某某骗至家中将其奸淫。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万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