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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鲁兴宝。被执行人: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褚绪清。被执行人:褚绪清,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詹银平,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詹承运,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程俊秀,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任素碧,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辅圣,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高娣,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陶有祥,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玲,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银行存款8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