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杜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住所地泰安长城路46号A号楼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525166E。负责人:马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通天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5414067G。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清,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杜召元,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王清、杜召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02执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