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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思燕与被告李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燕,李凯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647号 原告:李思燕。 委托代理人:曾小凤。 被告:李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燕与被告李凯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思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志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沅沅 校对责任人:周志慧打印责任人:张沅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