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乔学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学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05号罪犯乔学光,男,1973年9月15日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白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学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将罪犯乔学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2013年4月、2015年6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刑1年6个月、8个月、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7日起至2024年4月6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6年9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学光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学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学光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