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6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425号被执行人:王欣,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山县。本院依据(2017)闽06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欣归还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