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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456号原告: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大市庄村北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志,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职务经理。被告:陈琪,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琪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天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