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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金友与蕲春县可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友,刘金友到期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1126执242号被拘留人刘金友,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生。被拘留人刘金友到期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鄂1126执24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刘金友承认并改正错误,且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刘金友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