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国夫、宋宝昌与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夫,宋宝昌,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22号原告宋国夫。原告宋宝昌。被告倪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夫、宋宝昌与被告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夫、宋宝昌撤回对被告倪进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宋国夫、宋宝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闵浩德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