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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国夫、宋宝昌与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夫,宋宝昌,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022号原告宋国夫。原告宋宝昌。被告倪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夫、宋宝昌与被告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夫、宋宝昌撤回对被告倪进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原告宋国夫、宋宝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闵浩德人民陪审员  姚 静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