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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关旭新与羽敬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旭新,羽敬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965号原告:关旭新,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羽敬养,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原告关旭新与被告羽敬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关旭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旭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旭新撤诉。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计33.27元,由原告关旭新负担。审判员  宾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