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现磊与郭学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现磊,郭学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3806号原告:冯现磊,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郭学歌(曾用名郭金歌),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冯现磊与被告郭学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现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学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现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借款21800元,违约金4360元,合计261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金歌因收菜向原告借款,经催要被告于2017年6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本人保证10日内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欠款承担违约金20%,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郭学歌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0日,被告郭学歌借原告21800元,约定10日内还清,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条今欠冯现磊现金21800元贰万壹仟捌佰元正,本人保证于10日内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欠款人承担违约金20%,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郭金歌2017.6.10日。另查明,被告郭学歌乳名为郭金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郭学歌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双方约定逾期不还承担20%的违约金过高,本院调整为年息24%。被告郭学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学歌偿还原告冯现磊借款2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郭学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尤官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