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影诉谷壮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94号原告:李影,女,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被告:谷壮,男,住吉林省舒兰。原李影诉被告谷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所诉中的被告谷壮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影要求撤回对被告谷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影撤诉。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