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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杭州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盈都钢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盈都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安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86339F。住所地杭州市的拱墅区和睦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钱海潮。被执行人江苏盈都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63579823N(1/1)。组织机构代码76357982-3。住所地江苏镇江新区大港镇港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都娟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盈都钢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盈都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683.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