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倩与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倩,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35号原告:余倩,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信用代码:Q5435048100024910J。法定代表人:赵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余倩与被告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倩以其他村民案件已判决,希望与永安市燕西街道办事处文龙村民委员会协商按法院已判决的意见解决双方纠纷,以利于矛盾的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倩负担。审判长 李如浩审判员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