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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范美玉申请执行李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美玉,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1执803号申请人范美玉,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建,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范美玉申请执行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呼日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