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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甘元泉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元泉,王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甘元泉。被执行人王亮亮。申请执行人甘元泉与被执行人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元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亮亮给付本金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王亮亮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848的大众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亮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亮亮尚欠申请执行人甘元泉本金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