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5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谷翠兰申请执行乔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翠兰,乔素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谷翠兰,女,1964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乔素彩,女,1963年10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乔素彩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素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素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51461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49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