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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左廷菊、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左廷菊,张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571号原告: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500956XX。法定代表人:周艺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廷菊,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凤台县。被告:张弛,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诉被告左廷菊、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4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廷菊、张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投公司诉称:两被告因短缺资金周转通过原告网络平台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8.5%,借款期限为一年期借款。2014年12月31日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在扣除综合服务费后向被告左廷菊转账88000元。两被告借款后按期归还部分借款,目前尚欠本息591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9152元,利息14590.83元,合计73742.83元(从2015.10.15-2017.2.14,每月利息911.93元,要求判决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左廷菊、张弛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信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信投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通过原告网络平台借款10万元,年利率18.5%,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从2015.10.15-2017.2.14,每月利息911.93元,共计14590.83元;证据四、汇潮支付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左廷菊、张弛未到庭亦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信投公司提交的四份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左廷菊、张弛因短缺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30日通过信投公司网络平台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8.5%,借款期限为一年期借款,双方并签订借条一份。2014年12月31日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在扣除综合服务费后向被告左廷菊转账88000元。两被告借款后按期归还部分借款,目前尚欠本息591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果,故信投公司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左廷菊、张弛通过信投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借款100000元,有借款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借款到期后,尚欠59152元未予偿还,故对该借款左廷菊、张弛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信投公司主张余款的利息14590.83元(按照年利率18.5%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止,每月利息911.93元,以后息随本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左廷菊、张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其举证、答辩等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廷菊、张弛偿还原告淮南市信投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152元,利息14590.8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止,以后息随本止),合计73742.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被告左廷菊、张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雪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