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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峰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刘根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根柱,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怀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刘根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根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根柱给付工程款4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根柱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登记情况,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根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4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根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佟学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