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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池春生、张登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春生,张登辉,肖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池春生,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张登辉,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肖营弟,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春生与被执行人张登辉、被执行人肖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13)尤执备字第313号,2016年7月18日另立案号(2016)闽0426执1842号。2013年6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配合执行。2017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我院申报财产,我院做出执行决定书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2016年7月18日本院做出(2016)闽0426执1842号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3年10月24日本院依其他执行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款。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登辉为公职人员有固定收入,被执行人张登辉与被执行人肖营弟共有房产一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18幢402室;被执行人张登辉以张久凤名义投资中仙乡春蕊水电站138000元,拥有股权10%。2013年6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18幢402室的房产,2013年10月18日经摇号决定,委托福建省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评估该房产,2013你年12月6日经摇号决定委托福建省华宏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拍卖该房产,2013年12月31日该房产流拍;2014年1月2日经所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将房产交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被执行人将房产以534500元的价格卖出第三人,扣除银行抵押债权部分剩余款项271186元,各申请执行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本案分配金额为29200元;2013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登辉将其名下中仙乡春蕊水电站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池钟端;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案分配金额为6060元,2014年5月9日被执行人张登辉辞去公职;2014年9月13日被执行人提取并转移其名下住房公积金35904.29元;本案合计执行到位金额35260元。被执行人张登辉转移其名下股权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涉嫌处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依法进行调查并于2015年12月4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9月1日我院做出(2016)闽0426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登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再次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詹权(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