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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左良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118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左良玉诉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左良玉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干警左红卫的父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左良玉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干警左红卫的父亲,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受诉法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和案件纠纷的性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于左良玉诉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为左良玉诉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左良玉诉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张昆仑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梦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