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91王统池与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统池,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统池,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高庆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统池与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7)苏07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顾绍文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