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玉海与王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海,王金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80号原告:孙玉海,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宪君,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金英,女,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孙玉海与被告王金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孙玉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玉海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