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慈振伟与被申请人芦正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慈振伟,芦正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慈振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马志超,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芦正波,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因与被申请人芦正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辽060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慈振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慈振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义人民陪审员 李亚超人民陪审员 陈晶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