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莫美兴与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美兴,李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美兴,女,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家权,男,壮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美兴与被执行人李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同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合共1005597.04元,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如下措施:1、2017年8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持有江门市新会区华中种养植有限公司的1%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客观原因未能执行变现);2、2017年8月3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美景路支行的银行存款967.10元。此外,本院还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调查,并到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