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财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杨中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杨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61号申请人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区站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洪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雪康,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中鹏,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申请人郑州华彩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彰德路南段路东清华园14号楼2单元13层1301室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保全标的为332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中鹏名下位于开发区彰德路南段路东清华园14号楼2单元13层1301室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7604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