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0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培岳与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岳,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0790号原告:宋培岳,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杨浩,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詹雪峰。原告宋培岳与被告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宋培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培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