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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守军与董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军,董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149号原告:王守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国强,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李科与被告董国强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受理。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记载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董国强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董国强信息不明确详细,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