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俊坚、陈亚凤等与黎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坚,陈亚凤,黎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民初2184号原告:黄俊坚,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陈亚凤,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黎土富,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黄俊坚、陈亚凤诉被告黎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耀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8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土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黎土富偿还借款本金51500元及利息5665元(自2015年8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6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7年6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黎土富于2015年8月3日向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借款7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7日还清。但被告黎土富在还款期限满后只还款18500元,尚欠款515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祓告至今不还。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5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为维护原告黄俊坚、陈亚凤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黎土富偿还尚欠借款51500元及利息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被告黎土富既不出庭亦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黎土富于2015年7月向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欠条》中载明:“现借到黄俊坚、陈亚凤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整),现定于2015年8月7日还清。特此欠条为证欠款人:黎土富2015.8.3”,被告黎土富在《欠条》中签名并盖指模。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黎土富偿还借款本金18500元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尚欠原告黄俊坚、陈亚凤的借款本金51500元。经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多次催讨,被告黎土富至今仍未还清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原告黄俊坚、陈亚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黄俊坚、陈亚凤的身份证、《欠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黎土富于2015年7月向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原告黄俊坚、陈亚凤与被告黎土富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黎土富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8500元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尚欠原告黄俊坚、陈亚凤的借款本金51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8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被告黎土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作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土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1500元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二、被告黎土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本金51500元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8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给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原告黄俊坚、陈亚凤已预交),由被告黎土富负担。被告黎土富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黄俊坚、陈亚凤,本院不作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