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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家旺、廖作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4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院领导办案组。被执行人:廖家旺,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作玉,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叶生金与廖家旺、廖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廖家旺、廖作玉承担。因廖家旺、廖作玉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院领导办案组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廖家旺、廖作玉送达了执行��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廖家旺、廖作玉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叶生金依据本院(2017)闽04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339号],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339号案件一并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冬 生审判员 王 伟 显审判员 钟 增 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淑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