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雷宜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雷宜赢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598号申请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停保场。负责人:祝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满怀,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系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雷宜赢,男,193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与被告雷宜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对外应收赔偿款33,083.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083.14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2017年8月25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该保函载明,财产保全申请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雷宜赢,保险金额33,083.14元;保险责任为财产保全申请人(被保险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雷宜赢因交通事故赔偿款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对外应收赔偿款33,083.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083.14元的其他财产。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保全标的为冻结被申请人对外应收赔偿款33,083.1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083.14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雷宜赢对外应收赔偿款33,083.14元;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2017年8月25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雷宜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