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风鸣、蒋恩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风鸣,蒋恩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特61号申请人:蒋风鸣,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蒋恩祥,男,193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代理人:阎秀英,女,193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蒋恩祥的妻子,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蒋风鸣申请认定蒋恩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蒋风鸣称,其是蒋恩祥的儿子,其父亲蒋恩祥年轻时身体很好,到了七十多岁的时候开始有手脚抖动的症状,俗称“舞蹈症”,后来又发现他有脑血栓,在医院治疗了两三次,但是不能根治,××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语言表达能力,没有意识,吃饭要靠打流食,大小便失禁。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蒋恩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阎秀英称,其是蒋恩祥的妻子,蒋恩祥五年前住院查出小脑萎缩,后来住院又查出脑血栓,一直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饭打流食,大小便失禁,没有意识,不能说话,也不能沟通,身体哪里疼都不知道。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蒋恩祥,男,193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振华路145号甲一单元601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城安路16号105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蒋风鸣的父亲和代理人阎秀英的丈夫。本院根据蒋风鸣的申请,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蒋恩祥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对蒋恩祥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后认为,根据《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蒋恩祥目前精神状态符合脑血管性痴呆的诊断标准。鉴定组认为,被鉴定人蒋恩祥由于受疾病影响,记忆、智能损害严重,已不能表达其意愿,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亲属、邻居、同事及基层群众组织的调查以及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足以认定蒋恩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恩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