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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明芬诉郭家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芬,梨树县郭家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初27号原告何明芬,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城西委*组。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郭家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顿剑峰,镇长。委托代理人时文辉,梨树县郭家店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原告何明芬以梨树县郭家店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5日登记的婚姻登记证明有误,要求更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本案的原告何明芬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明芬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程人民陪审员  杜翼飞人民陪审员  李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