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卞成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48号罪犯卞成福,男,1955年12月1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0月26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卞成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5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5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2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48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卞成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卞成福于1999年6、7月份携带从他人处拿来的2000克冰毒、鸦片,到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让李某某(已判刑)联系贩卖。数日后,李某某没有卖出毒品,便私自留下冰毒100克、鸦片15克,将其余的毒品到延吉市返还给卞成福。李某某在贩卖私留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卞成福得知消息后潜逃。2002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护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卞成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成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