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帆迪、葛镜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迪,葛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帆迪,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葛镜娟,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作出(2017)浙0481执3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葛镜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债务已经清偿,故已无继续查封、扣押的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葛镜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