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艾齐乐、刘细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齐乐,刘细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52号申请执行人:艾齐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细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艾齐乐与被执行人刘细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齐乐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细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艾齐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执行人刘细标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细标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磊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