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054号原告:赵国平,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276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平与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国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平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紫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