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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丽善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善,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53号原告:王丽善,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田宗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祥飞,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原告王丽善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王丽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丽善要求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善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