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丽善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善,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3民初53号原告:王丽善,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大专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田宗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祥飞,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原告王丽善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王丽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丽善要求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丽善撤回对陈祥飞的起诉。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