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负责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安松,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玉喜,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口区。被执行人:常爱国,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口区。被执行人:XXX,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树迪,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公证处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东河口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执行标的为:本金162500及利息。该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被执行人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没有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号,因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玉喜、常爱国、XXX、陈树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62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东河口证执字第1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