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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与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720号原告: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历山北路盖家沟法定代表人:刘胜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车镇乡翟家村西。法定代表人:从延成,公司经理原告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坦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计2498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无棣鑫合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