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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进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进生,帅珠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323-2号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C-04地块(鹏创汽车城3栋16层),组织机构代码56866652-6。法定代表人朱小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劲松,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丹丹,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2号。法定代表人黄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进生,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帅珠龙,男,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修水县。被告李进生、帅珠龙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大望,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进生、帅珠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湖被羁押,暂时无法核实际支付工程款情况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87元,减半收取20143.5元,由原告江西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家发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