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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学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学强,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新光,傅海晓,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耿小飞,张学刚,刘永霞,徐敏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旺,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光辉路16-18号楼三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张学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学强,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于新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新光,男,1986年5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傅海晓,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耿小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耿小飞,男,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张学刚,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永霞,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敏征,男,196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伟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学强、连云港市龙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新光、傅海晓、连云港澄云电动车有限公司、耿小飞、张学刚、刘永霞、徐敏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32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