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鹏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99号罪犯赵鹏,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赵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9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赵鹏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162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75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鹏撤回上诉。因盗窃罪余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渝0105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赵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166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罪犯赵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8月31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赵鹏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684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