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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海峰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23号罪犯张海峰,男,汉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2006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五百元;2006年12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崇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作出(2015)通中刑终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凌钢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海峰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海峰,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10分。为此,2016年8月,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海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