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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183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花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经龙。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理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