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0183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花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经龙。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诉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理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