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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启驹申请执行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驹,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启驹被执行人康正熙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吴启驹申请执行康正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川0107执57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康正熙的川X、川X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107执575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康正熙的川X、川X小型汽车的查封及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