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明忠、盛求洁等与颜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忠,盛求洁,颜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442号原告:张明忠,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盛求洁,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峰,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忠、盛求洁与被告颜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忠、盛求洁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关注公众号“”